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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凤(消)行罚决字〔2019〕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莞市联勇峰实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凤岗大队给予东莞市联勇峰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市联勇峰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9
    决定机关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凤岗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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