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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文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6284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3民初00747号
    案号 (2017)沪0113执37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公司交付螺纹钢4455.45吨(具体钢材的品名、规格、厂家、重量详见本判决中事实查明部分的分项列表中除编号为18和20以外的钢材)。   二、如果被告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期交付主文第一项确定的钢材,则应赔偿原告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公司不能交付部分钢材对应的货物损失(货物损失以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交付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被告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钢材对应的合同购买价格乘以不能交付部分钢材的数量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原告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906元(原告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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