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字〔2021〕2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详实地提供其掌握的有关信息,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抽检不合格羽绒服2件;二、罚款人民币3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5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沈冲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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