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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153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60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黑0603执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30
    发布日期 2018-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7107729.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6元,原告承担652元,被告承担61554元;公告送达费664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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