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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市监处罚〔2021〕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天;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103744元;3.并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即人民币1763648元以上2、3项,合计人民币1867392元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天;3.没收违法所得103744元;4.并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即1763648元;以上3、4项,合计1867392元。罚款:1867392元;没收违法所得:10374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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