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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品瑞尚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9361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3622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2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6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喜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南京品瑞尚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品瑞尚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喜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支付房屋租金531795元,物业费25650元,违约金221775元,以上合计77922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喜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南京品瑞尚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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