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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盐县元通高速入口猪猪乐园(儿童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审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元通街道的由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楼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枣园路支行(帐号:3300163713505000829101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5
    决定机关 海盐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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