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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55****488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2民初503号
    案号 (2022)赣0322执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1
    发布日期 2022-05-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敬文、周华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89772.03元(包含复利、罚息),合计1289772.0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8.372%计算到贷款归还日)。 二、被告朱春兰、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春兰、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敬文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8元,由被告周敬文、周华兰、朱春兰、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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