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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石狮市兴盛锦庄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丽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561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4010号
    案号 (2016)闽0503执3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31
    发布日期 2017-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捷辉(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4289979.98元,利息、罚息及复息合计186697.36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石狮市创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兴盛锦庄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共田、吴美容、吴幼致、陈铭君、杜振雄、洪金菓、洪丽娜对被告捷辉(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捷辉(福建)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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