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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时代香格里拉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观山路与江广路交叉口的香格里拉小区(该小区物业管理是由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责)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2018年7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3
    决定机关 上虞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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