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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60061****9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3民初4402号
    案号 (2021)皖0603执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恒昌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王宏朋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9年1月2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王宏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00元,由王宏朋负担700元,被告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恒昌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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