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0061****985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3民初3154号 |
| 案号 | (2020)皖0603执155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二、被告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刘涛购房款2142792元,并给付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本金142792元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此款由被告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本金57116.8元,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本金85675.2元及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分段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一期逾期不付,则原告刘涛有权就全部购房款142792元及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刘涛与被告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五、案件受理费5393元,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696.5元,由被告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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