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0061****985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民终2970号 |
| 案号 | (2020)皖1302执166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埇桥区分局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宿州市盛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4三、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宿州市盛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损失2268900元。四、驳回宿州市盛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1元,由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951元,由宿州市盛富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450元;第三人参诉案件受理费12476元,由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埇桥区分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1元,由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951元,由宿州市盛富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4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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