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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十二神兽文化娱乐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2MA****Y92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16542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8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2-0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毕节十二神兽文化娱乐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佳乐医疗费、 护理费、 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62,712.69 元; 二、驳回原告路佳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50 元, 由被告毕节十二神兽文化娱乐 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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