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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健兴利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5****356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3077号
    案号 (2020)粤03执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大新银行中国公司本案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健兴利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偿还备用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52848834.31元,并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本金人民币53000000元自2018年10月8日起计至2018年10月11日,本金人民币52848834.31元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应扣除已还的人民币24959.4元)。 二、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许先坚名下权证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07880号的广州市天河区华府街11号之二101房产及权证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07891号的广州市天河区华府街11号之七101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案债权。被告许先坚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健兴利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许先坚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府街11号之七101、之二101的房产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6日的应收租金(租金付款义务人为广州市泛美泓涵美容有限公司)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本案债权。被告许先坚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健兴利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许先坚对被告深圳市健兴利珠宝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先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健兴利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市健兴利珠宝有限公司、许先坚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健兴利珠宝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许先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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