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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1918010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9
    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