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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闵春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26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3民初7278号
    案号 (2016)沪0113执04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3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吴淞波与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就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305、307号一层建筑面积340平方米的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淞波支付租金208,000元及物业管理费15,470元(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88,000元保证金可用于抵扣上述欠款);三、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淞波支付违约金88,000元;四、原告吴淞波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元,由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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