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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37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仲裁字第959号
    案号 (2020)粤03执恢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3,78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46,96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8,046,960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四、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所抵押房产[包括第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时代2单元17层09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10719号)、1层09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12235号)、1层10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12262号)、l层11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12261号)、1层17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12251号)、2层06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12370号)、2层07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12356号)、2层08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12369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对抵押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的贷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继续清偿; 五、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98,705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由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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