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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37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9)粤0306执3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新民与被告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利轩投资有限公司、李蓬升、李蓬灿、洪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015年5月15日,被告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10万元、利息706.76万元,合计2916.76万元;二、原告同意被告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分六期付清,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416.76万元;三、被告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另需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四、若被告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其余七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86270元,减半收取93135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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