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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春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59****358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22民初2165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9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春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715369.79元,在偿还该款的同时,以2715369.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该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田静、田峰、新乡市天骄鲟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23元,由被告河南春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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