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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城法处字[2017]第002-0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经营者:李晓波(受委托人姓名:陈智林)  本机关于2017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7年10月30日9时20分在龙湾区蒲州街道兴国路556号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车行道堆放砖头,占用面积5平方米,长2.5米,宽2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  本机关已于2017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城法告字[2017]第002-087号),你(单位)未在期限时间内提出申辩或陈述,视为放弃。本机关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1
    决定机关 区城管与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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