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清英)应急罚〔2020〕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明,英德市新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的冶炼车间污水池、废水冷却池,拆池车间搅拌罐和生产车间氧气存放区域等场所,属于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重要场所,未在上述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构成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2 |
决定机关 | 英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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