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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天人社监字〔2019〕031316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劳动用工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5
    决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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