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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557****721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5465号
    案号 (2019)川0191执恢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0-0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3500000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华支付律师费160000元; 三、被告重庆市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36元,由被告刘恒、重庆市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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