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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炳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92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2268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1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8
    发布日期 2017-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确认,截至2016年6月6日,被告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贷款本金3864690.7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185311.91元、复息2343.43元(相应逾期利息、复息按编号为0014110736的《授信协议》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17648元。 二、原、被告同意,被告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每季度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还款期限为一年,即分别在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在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在2017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在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 三、被告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支付原告为本案垫付的诉讼费19086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45000元。 四、被告黎炳权、被告东莞市东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黎明新、被告黎明先、被告金淑芳对被告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东莞市众力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提供抵押物(车牌号为粤S80068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粤S75368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被告黎炳权自愿向原告提供抵押物(车牌号为粤S47760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为本案被告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对该担保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若被告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调解协议第二、三项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自愿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且不得再就本案向七被告追究任何付款责任。 七、若被告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有权就被告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东莞市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余下律师费72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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