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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平安人寿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销售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罚款6万元。 二、平安人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由父母投保)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罚款5万元,并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张雪莲、马建国分别警告并各处1万元罚款。 三、平安人寿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依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张雪莲、马建国分别警告并各处5千元罚款。 四、平安人寿未妥善保管回访录音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依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张雪莲、马建国分别警告并各处5千元罚款。 五、平安人寿未按照我会规定停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罚款30万元。 六、平安人寿实际经济事项与费用列支科目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罚款10万元,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梁伟强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2-10-1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丁新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