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2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通过2019年7月10日对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大兴区第四幼儿园(北京市大兴区第四幼儿园翻建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2019年7月19日对当事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远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建设单位为北京市大兴区第四幼儿园,监理单位为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西南侧分配电箱内一漏电保护器直接控制两回路用电装置,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 第2.10.4条第3项“采用逐级漏电保护系统”强制性条文的要求。2、施工现场冲洗设备电源直接从分配电箱引入,未设置专用开关箱,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3条“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强制性条文的要求。3、施工现场东南侧分配电箱内配线混乱且控制开关未标明用途,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0.10条“控制开关应标明用途”的要求。认定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情节严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处2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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