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167****51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1420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恢8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国建、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郑其华借款本金250万元;二、被告秦国建、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其华逾期付款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9月6日止;三、被告秦国建、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郑其华逾期付款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四、原告郑其华对被告周丽杰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城108幢503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727元,由被告秦国建、南京国睿建设工—6—程有限公司、被告周丽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727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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