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167****51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92民初4210号 |
案号 | (2021)苏0192执11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一、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2056579.73元。并自2018年2月12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以181.657973万元为基数分别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以2516579.7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2020年11月的LPR四倍)支付利息。二、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0元。三、被告秦国建、周丽杰对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潘海航于本判决效后十日内以认缴出资的140万元为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在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向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62元,由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周丽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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