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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金沙堡地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299159****1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921民初638号
    案号 (2021)内2921执恢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蒙古金沙堡地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劳务费共计340423元并赔偿损失8638.23元,以上合计349061.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34042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从2020年2月2日起付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被告内蒙古金沙堡地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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