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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湛霞市监霞宝处字〔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3日从广东金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购进2盒“金刚藤胶囊”在湛江市霞山区东柳路27号地第二巷的湛江市霞山区长运堂药房货架上销售,该2盒“金刚藤胶囊”由湖北福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Z19991031,生产日期是20180705,产品批号是20180705,有效期至202006。当事人购进上述“金刚藤胶囊”单价是11元/盒,销售价是12元/盒,该药品当事人于2019年9月10日销售出1盒,售出时该药品在有效期内,剩余1盒在销售。至2020年8月6日我局检查时止,剩余1盒已过有效期,但当事人仍在销售。当事人销售的1盒“金刚藤胶囊”已过有效期,销售价为12元/盒,货值金额12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1盒已过有限期限的“金刚藤胶囊”药品,并处以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5
    决定机关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