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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1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4日、11月17日和11月18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研发、产销、加工、销售: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等,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五金压铸、研磨等工序及压铸机、研磨机、燃天然气单独熔炉、隧道式烤箱、抛光机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33”第68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行业中的“其他(仅切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伍佰玖拾玖万贰仟元。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壹拾壹万玖仟捌佰肆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