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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广芪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1759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52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恢9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2-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戚演嫦偿还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976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戚演嫦偿还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戚演嫦支付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500元。四、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理抵押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中信山语湖花园天竺路5号房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佛山市广芪通贸易有限公司、李腾飞、蔡传华,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戚演嫦追偿。六、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17元,由被告戚演嫦、佛山市广芪通贸易有限公司、李腾飞、蔡传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75元,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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