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榕晋市场监管 执 罚字〔 2020 〕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1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8 |
决定机关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危小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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