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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78****802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11211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10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慧敏支付货款65万元及利息(按本金6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驻马店天街实业有限公司在其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汇万家商城2号楼C区第一层1715房产(不动产权号00006)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70元,合计8921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天街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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