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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5010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23民初480号
    案号 (2021)冀02执8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宝芹工资款3300元,给付武志雷工资款95707元,给付王如秋工资款3880元,给付王秋贵工资款6173元,给付李发工资款6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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