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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5010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23民初496号
    案号 (2021)冀02执8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春利劳动报酬人民币8 000元、原告郭付劳动报酬人民币1 705元、原告刘旭阳劳动报酬人民币6 340元、原告李友勤劳动报酬人民币31 6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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