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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310****37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23民初500号
    案号 (2021)冀02执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兴工资4 093元,给付原告王玉成工资1 935元,给付原告徐顺才工资7 816元,给付原告常淑莲工资3 544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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