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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310****37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23民初499号
    案号 (2021)冀02执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给付宋春来工资人民币24 739元,给付赵金文工资人民币4 526元,给付王自生工资人民币8 103元,给付宋银红工资人民币2 484元,给付王宝力工资人民币23 6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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