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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弥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830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侯民初字第1048号
    案号 (2015)侯执字第007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0
    发布日期 2015-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弥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永俤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计算依据,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8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弥余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928元,由被告李弥余、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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