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益浩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湛俊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8657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民终1586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40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日期 | 2016-1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分公司与广州益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21层自编2105房的《租赁协议》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广州益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21层自编2105房,将该房屋腾空交还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分公司;三、广州益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分公司支付上述房屋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18734.44元计付)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付上述租金之日止,每日按同期应付未付租金额的0.5‰计付,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未付租金为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由广州益浩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租金标准逐月支付给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广州益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益浩公司不服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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