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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城执罚决字[2016]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2月1日,在被处罚人位于天台县某处的某项目规划核实过程中,经县住建局园林处专项审查认定绿化面积不足,并函告我局。根据函告及天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98号,该项目存在绿地率不足的违法情况,规划要求建设绿地面积1219平方米,绿地率10%,实际建设绿地面积1036.5平方米,不足绿地面积182.5平方米。属于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未达到审定比例的情形。有如下证据:立案审批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房产建筑面积汇总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发票(票据号码1500334017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被处罚人30日内补足绿化用地面积(182.5平方米)并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最高罚款数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7
    决定机关 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方升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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