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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南安市玉厦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孙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1****04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449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6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1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5040万元及自每笔借款发放之日起(分别为2014年9月5日340万元、2014年9月11日500万元、2014年9月30日70万元、2014年10月14日280万元、2015年1月14日650万元、2015年3月31日500万元、2015年3月31日1300万元、2015年4月1日1400万元)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 二、如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以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名下址在南安市美林办事处玉叶村(新厂区)的房产(他项权证编号为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08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权约定范围内(5393.70万元)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以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名下址在南安市美林办事处玉叶村(旧厂区)的房产(他项权证编号为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08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权约定范围内(1604.20万元)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以被告黄勇辉、傅亚玲名下址在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39号的商业用房和车位(厦国土房他证第20144521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权约定范围内(1303.98万元)优先受偿; 五、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玉厦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本金余额3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傅孙焕、周英对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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