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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南安市玉厦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孙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917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7176号
    案号 (2017)闽0583执2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0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人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如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对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最高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以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081号《房屋他项权证》、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082号《房屋他项权证》的登记为准。其中: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082号《房屋他项权证》)最高5393.7万元、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081号《房屋他项权证》最高1604.2万元﹚; 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玉厦鞋业有限公司、傅孙焕、周英对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玉厦鞋业有限公司、傅孙焕、周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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