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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15X1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8]D338号
    案号 (2018)粤03执25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6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之间的: 1.《总授信融资合同》【编号:0400000003-2016年深东(授信)字0057号】;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400000003-2016年(深东)字00114号】及《借款展期协议》【编号:0400000003-2017年(展)字0003号】; 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400000003-2016年(深东)字00118号】及《借款展期协议》【编号:0400000003-2017年(展)字0004号】; 4.《国内采购融资合同》【编号:0400000003-2016年(深东)字00131号】; 5.两份《借款展期协议》【编号:0400000003-2017年(展)字0001、0002号】; 6.《国内采购融资合同》【编号:0400000003-2017年(深东)字00029号】。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99,336,838.42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290,524.52元、复利人民币3,290.70元(暂计至2018年2月1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有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申请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400000003-2016年深东(抵)字0057号】项下的十三处房产享有抵押权及抵押权实现后的优先受偿权;对《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分别为:0400000003-2016年深东(质)字0057号、2017年深东(质)字0009号、2017年深东(质)字0014号、2018年深东(质)字0003号】下的所有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及质押权实现后的优先受偿权。 (四)由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5万元。 (五)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中确定的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人民币10,000元。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39,87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足额预缴并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39,874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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