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02166****6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21民初2856号 |
案号 | (2021)皖1021执12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碧龙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417954.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9日起以6417954.3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6417954.37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54套房产(清单附后)在上述第一条的6417954.37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汽车(清单附后)在上述第一条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65元,由被告黄山碧龙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2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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