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00014****37X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02民初7112号 |
案号 | (2019)皖1302执46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原告赵德军与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04月18日签订《裕安大厦订购协议书》予以解除;二、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德军返还定金2,000,000元,以定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赵德军支付自2010年07月18日始至返还定金完毕之日时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被告丁明安承担连带返还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赵德军对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20元,原告赵德军承担2720元,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明安承担2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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