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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明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9623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4510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3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4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祖凤房屋面积差价5607元及利息(以560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祖凤代为缴纳的税费44312.88元及利息(以44312.8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 三、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祖凤逾期交房违约金211480元; 四、驳回原告吴祖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20元,由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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