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丁明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8962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3民初2667号 |
案号 | (2016)皖0103执17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 一、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丽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原告张丽20万元,合计40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86元,由原告张丽负担600元,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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