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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市监免罚〔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大肠菌群超标系当事人经营存放不善导致,还有食品中大肠菌群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8
    决定机关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董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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